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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1项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4.2 第2项 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4.3 第3项 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4.4 第4项 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
5.1 第1项 易燃气体 5.2 第2项 不燃气体
6.1 第1项 低闪点液体6.2 第2项 中闪点液体
7.1 第1项 易燃固体 7.2 第2项 自燃物品
8.1 第1项 氧化剂
9.1 第1项 毒害品
11.1 第1项 酸性腐蚀品11.2 第2项 碱性腐蚀品 11.3 第3项 其他腐蚀品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和交通部公路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牟锡华、韩萍萍、范贵根、谭尚林、陈钺。 参加本标准起草的有铁道部运输局胡恒旭、民航局运输司许毓信、交通部海洋运输局李建生、交通部内河运输局王家骧、交通部公路局周有才、交通部标准计量所傅重光、北方交通大学吴育俭、罗善美。 本标准参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推荐的《危险货物运输建议案》